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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公司因侵权,被判赔偿60万元

时间:2022-4-27 2:12:39

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489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1788号

案情简介

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名尊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获准注册第8352612号“图片”商标,于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第16095405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括啤酒。多年来,凯撒名尊公司系列商标经凯撒名尊公司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良好的认知度。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系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上查询中心查询,该公司董事李某为大陆居民,其身份证号码地区编号属于山东省临邑县。临邑起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35941691号“罗萨克Rossa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的啤酒、调味啤酒。后起航公司作为第32类第35941691号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给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使用。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啤酒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邑县)与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就青源啤酒公司受托生产啤酒事项,于2020年2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加工协议》,其中约定了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承担。2020年6月17日,凯撒名尊公司向青源啤酒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含“凯撒”字样的啤酒,并停止任何方式侵害凯撒名尊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0年8月31日起,凯撒名尊公司从网店及哈尔滨市部分超市、仓买购买了被诉侵权啤酒,并进行了公证取证,被诉侵权啤酒其包装箱及易拉罐正面均自上而下印有男人头像、“Rossak”“精酿黄啤”“BEER”“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或“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部分被诉侵权啤酒系青源啤酒公司在《委托加工协议》期满后生产。另查明,被诉侵权Rossak精酿黄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中国糖酒网青源啤酒公司产品介绍中“德国凯撒精酿黄啤”,所属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凯撒名尊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源啤酒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啤酒包装上的“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虽为相关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企业名称,但使用方式是在包装正下方以较大字体使用,系突出使用上述企业名称,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商品为罐装啤酒,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企业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凯撒”,与凯撒名尊公司经核准使用在啤酒上的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凯撒名尊公司举示的公证取证的实体店及线上超市销售、宣传证据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啤酒在市场销售环节,已经实际产生了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故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凯撒名尊公司的两个涉案注册商标权。青源啤酒公司作为专门生产啤酒的企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案“凯撒”注册商标及商品理应知晓,其作为生产啤酒的受托方,亦明知有义务对被诉侵权啤酒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青源啤酒公司仍受托生产被诉侵权啤酒,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因侵权被诉后仍继续生产,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青源啤酒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形式、主观故意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及数量多、覆盖地域范围广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获利能力等,并考虑凯撒名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及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决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凯撒名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虽使用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但系在包装显著位置对该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系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受托加工方作为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专业厂商,应对受托生产商品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经过合法授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或应知可能涉嫌商标侵权情况下生产侵权商品,且在合同期满及被诉后仍未停止,应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本案侵权方式相对隐蔽、侵权手段间接,有故意规避法律之嫌,且生产规模较大,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处较高额度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生产源头制止侵权。


作者: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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