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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黄山市啤酒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

时间:2020-10-16 2:12:45

典型案例:黄山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国国际啤酒网】典型案例:黄山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0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场检查时已建成19738平方米综合车间主体厂房,部分正在封墙封顶。

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企业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了该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同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依法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相关书证资料。

2020年1月2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环责改字〔2020〕1号),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尽快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月27日,送达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承认确实存在告知书上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书面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局会议研究决定,3月10日送达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字〔2020〕1号),对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壹拾贰万元罚款的决定。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4月1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未批先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该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4月10日获得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黄环函〔2020〕53号。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项目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经审批,该案件于4月20日顺利结案。

三、法律分析

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现场调查提取的书证(休宁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总投资600万元。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即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黄山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未批先建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该市环境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产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


作者: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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