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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小店购买某款红酒,然后诉其侵权 虚假诉讼被罚5万元

时间:2020-8-24 2:07:55

指定小店购买某款红酒,然后诉其侵权 虚假诉讼被罚5万元

“侵权”的红酒

【中国国际啤酒网】外地顾客指定要买某款红酒,为外地客人专门从外地进货,折腾一个月,成都某副食店张老板想不到,这是专门为他准备的一个“坑”,最后自己还惹上一场官司……

2020年8月21日,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权利人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四川法院首例判决因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

起因:

老板专门为顾客进货 指定红酒惹官司

2019年5月,在成都市高新区经营一家副食店的张老板,接待了一位外地客人,俩人通过微信交流。这位微信名为“大粒”的顾客指定需要某款红酒。

期间,“大粒”向张老板发送指定红酒照片四张,要求张老板代为进购一款贴有“玛茜”标识的葡萄酒。因副食店并无该款葡萄酒库存,张老板特地寻找货源后告知“大粒”称“四川没有只有外地才有”,并欲向“大粒”推荐店内另一款同价位的葡萄酒以作替代,但该客户明确只要指定葡萄酒,双方最终商定价格为每箱670元,并约定待张老板进货后领取。

进货期间,“大粒”还多次询问红酒发货情况以确保张老板进购商品无误。2019年6月16日,张老板购得6箱指定葡萄酒并通知客户领取。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张老板据此向该客户提供《收据》一份。

张老板没想到,这一次和顾客一起来的,还有公证处公证人员。

早在2016年,厦门某酒业公司与商标专用权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权,有权就该商标在许可期限内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在张老板与顾客“大粒”交易前两天,该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厦门市某公证处称发现有商家涉嫌侵权事宜,为维权需要向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两天后(2019年6月18日),发生了交易这一幕——该处公证员随余某来到张老板店内,在公证员监督下,余某在该场所取得葡萄酒五箱及收据一张,公证员对该场所的标识、现状、取得商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并封存,并据此出具公证书。

厦门某酒业公司据此于2020年1月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副食店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

原告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成都高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召开庭审。期间,副食店经营者张老板向法院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5月至6月间与微信网友“大粒”就购酒事宜进行沟通。

厦门某酒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后附照片及封存实物上均有“玛茜”标识,经比对,葡萄酒包装盒及标签信息均与客户“大粒”要求张某购买的指定葡萄酒一致。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后,要求厦门某酒业公司限期核实并作出说明,后厦门某酒业公司认可用户“大粒”即为公证书载明的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亦认可证据保全公证过程是余某至副食店直接领取事先谈好购买的葡萄酒。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葡萄酒外箱、包装盒、瓶身背面标签均使用了“玛茜”标识,与第5753433号“玛茜”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故案涉葡萄酒使用该标识行为不当。厦门某酒业公司有权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进而提起诉讼。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在案涉交易前副食店未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且不具备相应意图。

在副食店完成案涉交易后,厦门某酒业公司随即主张副食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观心态上属于积极追求副食店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关系上属于交易前以要约承认其具备认可的意思表示,交易后以起诉否认其相应意思表示。由此,厦门某酒业公司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记者了解到,这是四川法院首例判决因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厦门某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结合其行为具体情节的恶劣性,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

法官:

原告行为实属捏造商标侵权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与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权利人不得任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此种违反法律创设权利的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当前,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侵权形式多样,商标权利人在维权中采取一定方式对侵权商品进入市场流通进行固定,相关取证方式本身不具违法情形,但就本案而言,厦门某酒业公司的行为实属捏造商标侵权关系,并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损害副食店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专门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发现与审查,以及案件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作者:董淼 记者 胡挺 颜雪 摄影报道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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