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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瓶炸坏沈阳消费者角膜一年多没有赔偿

时间:2018-5-21 2:20:08

【中国国际啤酒网】夏天已经来了,炎热的天气里来瓶冰镇啤酒真是一种享受。不过,沈阳杨女士却被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的啤酒瓶伤害!

雪花啤酒瓶发生爆裂!造成杨女士(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巩膜穿通伤!

更闹心的是,啤酒瓶爆裂发生在2016年9月,而直到今年4月中旬,杨女士也没有得到赔偿!

外卖点瓶雪花啤酒 角膜被炸伤

2016年9月22日,沈阳杨女士从超市购买了华润公司生产的雪花啤酒,由外卖派送人员送至杨女士家中。

但是,杨女士在接货时啤酒瓶发生爆裂!导致杨女士眼部受伤。

杨女士被送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巩膜穿通伤,(左眼)前房积血,住院共计8天,花费医疗费8,564.03元。出院后医嘱休息。

买瓶啤酒却发生这样的意外,无论如何让人无法接受!杨女士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华润雪花一审被判赔偿14万余元

案件一审时,法院依法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女士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华润公司生产啤酒用于出售,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及外包装无瑕疵。原告在购买被告生产的啤酒时,购买及接受货物的过程并无明显过错,酒瓶爆炸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此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56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2,080元、误工费39,7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83,249.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华润雪花认为杨女士有过错提起上诉

案件一审宣判后,华润雪花并没有向杨女士支付赔偿,而是提起上诉。

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杨女士对啤酒瓶爆裂存在过错,应当先鉴定啤酒瓶爆裂原因,再确定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法认为,杨女士因啤酒瓶爆裂致眼部受伤,华润雪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此存在过错,且华润雪花作为啤酒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及外包装质量负责,即产品及外包装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故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因啤酒瓶爆裂致伤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作者:二三里编辑 张海舟 来源:辽宁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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