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薛鹏,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
住所地:曲阜市仓庚路56-6号
联系方式:15753703516
被申请人: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郭立刚
联系方式:139116722**
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校场路18号
请求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现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证据
(1).1997年1月29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完整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含电子考勤数据),用以证明:
(1)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及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事实
(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关联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
二、社会保险争议证据
(2).1997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含企业申报基数、实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用以证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关联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
三、劳动合同管理证据
(3).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文件:
(1)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签收记录(关联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81条)
(2)2013年调岗程序书面材料(关联劳动合同法第35条)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书面凭证(关联劳动合同法第43条)
四、工伤认定相关证据
2.2013年春节期间工伤事故相关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2)医疗诊断证明书及费用结算清单(含2016年提交工会徐伟主席的原始凭证)
(3)未依法申报工伤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劳动条件争议证据
.劳动保护措施实施记录及工资调整文件:
(1)劳动条件保障的书面记录
(2)工资标准核定依据及调整记录(关联劳动法第48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5)鲁0881民初1006号),因下列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1.证据材料均存储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系统中
2.涉及企业用工管理内部档案及财务数据
3.包含其他劳动者个人信息需司法权限调取
4.医疗材料系由被申请人工会部门保管
上述证据直接关联以下争议焦点:
1.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依据
2.社会保险补缴基数认定标准
3.劳动合同管理违法事实认定
4.工伤待遇主张的合法性基础
5.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性审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1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恳请贵院依法调取。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