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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啤酒桶爆炸伤人,谁的责任?

时间:2024-3-15 17:24:23

【中国国际啤酒网】杨某在某个体工商户烤肉店购买了一桶啤酒,消费中因啤酒桶发生爆炸,巨大的爆裂声致使其听力严重受损,同时造成家中部分财产损失,因此起诉烤肉店。近日,深圳市龙岗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杨某诉称,其向烤肉店购买了一桶精酿大麦啤酒,盛装容器为PET桶。当天晚上,杨某询问烤肉店,因为卡扣不匹配,打酒器无法安装在啤酒桶上,可否用自己曾经使用的不锈钢桶重新灌装一桶啤酒。烤肉店建议杨某多尝试几次,如果确实不行就暂停使用,但拒绝了杨某更换啤酒桶的要求。后杨某在使用中啤酒桶发生爆炸,导致杨某自身受伤,被诊断为“爆震性聋”,并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接受超高压氧舱治疗,但听力恢复不明显。杨某认为烤肉店提供不合格的啤酒桶致其受损,诉请判令烤肉店支付其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本案审理中,杨某与烤肉店均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烤肉店辩称,其只是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不是啤酒桶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杨某称烤肉店拒绝更换不锈钢酒桶,严重与事实不符,且烤肉店只是因为友情关系,长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杨某转让自酿的啤酒;烤肉店已告知杨某把酒桶送回或搁置一边等待取回,但杨某却强行违规操作,且其购买的打酒机经常出问题,极有可能因为这些原因导致爆炸。

深圳市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售啤酒,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但案涉啤酒桶外包装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任何标识,且在原告已提出啤酒桶卡扣不匹配、需更换啤酒桶的情况下,被告仍未及时完成容器更换并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发现啤酒桶零件不匹配、打酒器出酒不畅的情况,经与被告沟通后仍未听从提示停止操作,导致发生爆炸,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认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请,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经核算,深圳市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烤肉店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1568.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作者:记者陈文才 通讯员张建国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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