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好麦啤酒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2022)沪0105民初21962号
好麦啤酒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好麦啤酒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立案案由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