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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规范啤酒销售行为的告知书

时间:2026-7-8 17:20:31

关于规范啤酒销售行为的告知书

全区各啤酒销售者:

新区旅游旺季和啤酒消费高峰到来,啤酒消费市场日趋活跃。啤酒作为消费者日常饮食和旅游消遣的重要饮品,其经营秩序和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啤酒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就啤酒销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宣传要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啤酒销售要明确啤酒品牌,应如实标明啤酒的品牌和生产厂家,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示。

1.不得使用例如“青岛特色啤酒”“青岛的啤酒”“青岛精品啤酒”“青岛原浆”“青岛纯生”“青岛鲜啤”“青岛精酿”“青岛果啤”等容易产生歧义的标语、招牌误导消费者;

2.不得对消费者隐瞒啤酒的真实厂家等信息,不得使用与售卖啤酒品牌、厂家不一致的打包容器。

二、标注要明确,不得隐瞒模糊信息

销售桶装啤酒要标注清楚啤酒的基本信息,菜单、价目表要标注清楚啤酒的名称、厂家、价格。

1.不得仅笼统标注“扎啤”“百香果”“蓝莓”等误导消费者;

2.不得虚假标注啤酒的名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

三、经营要规范,不得超范围违规售酒

啤酒销售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使用售酒罐(指啤酒储罐)销售啤酒要标注“自制啤酒”和生产日期、保质期。

1.不得无“自制饮品类”资质使用售酒罐销售啤酒;

2.不得在售酒罐上标注原桶啤酒或其他啤酒的名称、厂家。

四、食品要安全,不得销售问题产品

采购啤酒要进货查验,贮存要离墙、离地、避光,销售要保证食品安全。

1.不得销售过期啤酒;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瓶、杯、袋或被污染的售酒罐等盛装啤酒。

请各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销售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共同维护诚信、安全、有序的啤酒消费市场环境。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作者: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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