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902破申1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科技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董事长。
【中国国际啤酒网】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鲁09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科技北街99号,企业登记机关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成稳,注册资本39796万元,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主营业务为原浆啤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因推进扩产技改、印刷数码基地及佛山新厂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同时受母公司虎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经营状况不佳等因素所累,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资金链极度紧张,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计621686867.21元,负债总额662885834.48元,资产负债率106.63%,已资不抵债。同时存在多笔大额款项到期无法清偿等情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作出(2025)鲁09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鉴于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公司主要职工及部分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均在泰安市泰山区,且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便于债权人、债务人参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该案由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但鉴于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全国布局3000余家专营门店的啤酒企业,产品营销模式、产品技术储备和技术革新能力、品牌生命力等方面均具有一定优势,具备重整的可能性。故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更有利于化解企业经营危机、激发企业活力、发挥重整制度对企业的救治功能,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因此,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晓东
审判员赵潇
审判员何田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