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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啤酒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获批

时间:2025-6-18 17:20:41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84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91号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内建设PET瓶鲜啤灌装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1'27.956″,北纬43°53'1.847″,项目不新增用地。项目安装灌装机、杀菌机等设施,利用原有鲜啤灌装线改造为一条PET瓶鲜啤灌装生产线和钢瓶灌装生产线,以厂区生产的啤酒为原料,生产PET酒瓶进行灌装后包装和购置钢瓶灌装。生产工艺:吹瓶、套标喷码、灯检、消毒清洗、灌装、拧盖、除水、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年产1200吨PET包装鲜啤和300吨钢瓶包装鲜啤。冬季采暖依托原有供热工程。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吹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光氧工艺处理后,通过一根23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原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1预处理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瓶胚、废瓶盖、废包装材料收集后综合利用,污泥运至填埋场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0033吨/年,从2023年乌鲁木齐县705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6月17日



作者: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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