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1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2号、〔2024〕13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05至008号、〔2023〕19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发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ST西发2017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控股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
五、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储小晗,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王承波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王坚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闫清江,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魏晓刚,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谭昌彬,时任董事吴刚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深交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储小晗,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王承波,王坚,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罗希,时任董事、董事长闫清江,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魏晓刚,时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谭昌彬,时任董事吴刚,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牟春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宏,时任独立董事张志明、孙阳升,独立董事李天霖,监事韩海清、肖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