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辉诉西双版纳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裁决书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60号)送达公告
李雄辉:
本院受理的李雄辉诉西双版纳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李雄辉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60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6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雄辉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