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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公司外省分公司总经理被判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时间:2023-12-1 17:25:23

“变色”啤酒“变质”人生

【中国国际啤酒网】看着堆积如山的“变色”啤酒,有人竟动起了歪脑筋,让这些本该被销毁的啤酒再次流入市场,最终自食恶果,由自由人堕为狱中人。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被绥芬河市某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芬河市某公司”)派往外省拓展销售市场。2021年3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某公司任命陈某为外省分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分公司经营及管理工作。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4日,绥芬河市某公司发往外省陈某处7050箱啤酒,后陈某将该批酒销售给酒行、酒业等累计5000箱。由于运输途中小麦麦芽发酵,导致啤酒因发酵出现色差问题,后经质检部门鉴定,该批啤酒只是存在色差问题,影响观感,但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绥芬河市某公司为了消除因色差问题对公司形象的影响,决定对已销售的5000箱啤酒直接免单,由公司按进货数量直接赔付给销售商和市场终端,未销售的啤酒全部封存并销毁。2021年1月19日至2月2日,绥芬河市某公司重新发往外省陈某处7050箱啤酒,陈某收到啤酒后,利用职务之便,对经销商进行部分补发,其余自行销售。经审查,陈某补发给经销商啤酒累计2404箱,自行销毁810箱,侵占3836箱啤酒,每箱计110.5元,合计侵占绥芬河市某公司销售款人民币423878元。

绥芬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系绥芬河市某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绥芬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30余名干警走进法院旁听庭审。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企业要加强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劳动者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是创造财富的正确途径,切不可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妄想不劳而获,逾越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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