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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河旺泉啤酒公司环境违法被罚

时间:2023-10-27 17:1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河旺泉啤酒有限公司)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23〕TQ第Q-4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河旺泉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05MABWADQ28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8号中德工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廷进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评文件中要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排放,但你单位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处理而通过排风扇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当事人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近两年内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情况截图、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济环罚告字〔2023〕TQ第Q-4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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