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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啤酒”异议“哈特”啤酒商标,成功!

时间:2023-1-18 2:22:51

【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日,商标局网站公示了“关于第42957318号‘哈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文书显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王某申请注册的“哈特”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成功,王某不服该异议不予注册决定,向国知局提起复审请求。

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说到公司名大家可能不了解,但是提起“哈尔滨啤酒”相信大家都知道。

网络资料显示,哈尔滨啤酒诞生于1900年,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最前身乌卢布列夫斯基啤酒厂是中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经过100多年的衍变、发展,哈啤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现在已是枝繁叶茂、名扬天下。哈尔滨啤酒不但在东北三省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而且销往除台湾、西藏以外的其它省区,同时还远销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被异议商标,即第42957318号“哈特”商标,由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水(饮料)、汽水、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之后,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啤酒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请求,并提交了多达13项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第一家啤酒厂证明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2、黑龙江地方志、哈尔滨地方志;

3、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证据;

4、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证据;

5、原异议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6、“哈尔滨”产品标签;

7、原异议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8、国家图书馆查询的2004-2007“哈尔滨”啤酒相关新闻;

9、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出具的2004-2011年行业排名证明;

10、原异议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11、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12、用于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3、其他相关证据。

哈尔滨啤酒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

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824405号“哈啤”商标、第3447977号“哈牌 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HAPI及图”商标、第4085751号“哈”商标、第105985号“哈尔滨及图”商标、第3447960号“哈尔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第32类上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据悉,引证商标五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曾于2015年06月05日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42957318号“哈特”商标不予注册。

王某对此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主要理由:

1、申请人(哈尔滨哈特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1959年至今已有60余年,公司主导产品有“哈特”、“熊牌”及“小哈”牌系列啤酒,上述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先后多次被评为“黑龙江著名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国知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当我们发现商标权益遭受损失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像本案中,哈尔滨啤酒做好了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市场上可能对其商标权产生损害的近似商标,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请求,最终争议商标被不予注册,有效维护了自身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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