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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维持原判:西藏发展原董事长王承波被判刑5年罚金100万

时间:2022-10-26 17:22:49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11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承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中国国际啤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刑终46号),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王承波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2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藏01刑初15号),案件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承波,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本案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承波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承波在担任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对外借款2.878亿元人民币,并隐瞒借款事实,未按照规定对借款事项进行公告。上述借款除部分资金实际归西藏发展使用外,被告人王承波将大部分借款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西藏发展银行账户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被债权人申请冻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承波代表西藏发展以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与吴小蓉签订借款合同,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元人民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直接转入天易隆兴账户,西藏发展未使用该资金;

2.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承波以偿还西藏发展到期银行贷款为由,召集董事会表决通过对外借款1.5亿元,并代表西藏发展与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四川汶锦公司借款1.5亿元人民币,该借款进入西藏发展账户后,除1044.4万元流入西藏发展关联公司账户外,其余资金均流入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3.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至中”)签订借款合同,向浙江至中借款2800万元人民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款项直接转入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账户,除163.5万元由西藏发展实际使用外,其余资金均流向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4.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阿拉丁”)签订借款合同,向浙江阿拉丁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直接转入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除3436.9632万元流入西藏发展关联账户外,其余资金流入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承波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三)本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承波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顾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公司法及西藏发展《章程》对董事长权限的特殊规定直接决定对外借款金额,或者利用召集、主持董事会的职权,以虚假议题操纵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外借款,并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签订合同,向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2.598亿元,指使、纵容财务人员转出资金的方式操控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并因此导致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市公司向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事宜中,被告人王承波受指使签订借款合同,酌情对其适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承波从吴小蓉、四川汶锦公司、浙江阿拉丁借款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被告人王承波从浙江至中实业借款后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承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

二、本案最新裁定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刑终46号),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承波,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

王承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承波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对董事长权限的特殊规定,直接决定对外借款,或者利用召集、主持董事会的职权,以虚假议题操纵董事会形成决议对外借款,并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借款合同,从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处借款2.598亿元,采取指定收款账户或指使、纵容财务人员转出资金等方式,将其中1.9亿余元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上市公司因背负巨额债务涉及诉讼、仲裁,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充分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王承波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将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2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刑终46号);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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