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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科罗娜啤酒被罚5000元

时间:2022-10-11 2:14:58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刘淼食品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刘淼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8LWT5T3P

住所: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6栋6号1层

经营者:刘淼

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单位)马鞍山市花山区刘淼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刘淼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内进门右侧酒水销售货架发现正在销售的无中文标签“CORONA”啤酒(净含量:355ml;生产批号:LL071088)4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2022年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无中文标签“CORONA”啤酒(净含量:355ml;生产批号:LL071088)为预包装食品,由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从温州奇盟贸易限公司以每瓶5.8元购入24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啤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当事人店内标价及电脑打印单据显示,上述标注品名“CORONA”(墨西哥科罗娜啤酒)(净含量:355ml;生产批号:LL071088),售价为7.5元/瓶,根据当事人建立的销售台账显示至案发时共计销售20瓶,本案违法所得为34元,货值金额为18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啤酒的行为,属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刘淼食品超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为180元,不足40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9】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CORONA”啤酒(净含量:355ml;生产批号:LL071088)4瓶;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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