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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啤酒黔南公司与贵州建工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6-29 2:16:21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中国国际啤酒网】即使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现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属于设计变更,可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华润公司与建工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格为包干价,并列明具体工程量清单,但也约定经华润公司确认存在设计变更时双方协商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现场地质结构复杂,导致桩基础工程施工发生严重的塌孔、桩孔复打等异常现象,需反复打桩。华润公司、建工二公司、监理方、设计方及地勘部门五方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需复打,并形成会议纪要。建工二公司认为反复打桩系设计变更,应增加工程款,华润公司认为案涉复打工程属于合同约定工程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成本应属商业风险,双方因此涉诉,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属于设计变更并判决华润公司承担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华润公司遂提起再审。

最高院认为

虽然案涉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制,但因施工中出现了订立合同时未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协商一致,并经工程监理方、设计方和地勘方确认,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关于设计变更的情形。另外,案涉合同约定:“若发生本合同第7.3款约定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将协商对本合同第7.1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故双方对工程价款在“包工包料条件下的包死不变价”基础上另约定了价款调整的特殊情形,故原审根据招标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认定因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不可预见情况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经五方共同签署确认后,根据变更量由华润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给建工二公司,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86号民事裁定书,华润雪花啤酒(黔南)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建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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