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日,红星资本局了解到,21名雪花啤酒的承运商,将华润啤酒(00291.HK)的子公司告上了法庭。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雪花”),及其分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被21名承运商起诉,承运商要求公司对三年来应获得的承运补贴费进行结算。
华润雪花被告
21人向其索要3年运费补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本为华润雪花一级经销商(张某等人)。2006年9月15日,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所属的华润蓝剑成都办事处发出通知,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公司对销售渠道进行改革,张某等人由过去的经销商转变成为承运商。
华润啤酒公司、华润啤酒四川分公司与张某等建立了承运关系。张某等21人自行购买车辆,负责对指定的直销商运输雪花啤酒、包装物回厂等业务,并由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制作车身广告。
原告表示,按照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制定的《承运商运输价格及运输要求》:运费由直销商支付,此外还要向承运商支付运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24大塑料箱每件0.3元,1×12小塑料箱每件0.15元。结算时,以直销商提货量进行结算,承运商无需保留送货单,第二年初将结算后的运费补贴支付给张某等21人。
根据原告的说法,2017年2月16日以前,张某等21人都完成了指定直销商雪花啤酒的承运任务。但此前约定的运费补贴,华润啤酒公司、华润啤酒四川分公司却只支付到2013年前。
也就是说,张某等人认为,其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6日之间的运费补贴,并没有结算。
而在2017年2月26日,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单方面终止签订《承运合同》,强行要求张某等人加入其指定的成都华辉物流有限公司,否认与张某等人签订了《承运合同》、建立了承运关系。
原告称,华润方面表示,公司内部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原来的领导作出的决定不关现在领导的事,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拒绝对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张某等人所承运的雪花啤酒进行结算。
华润雪花不承认运输合同关系
否认运费补贴承诺
华润雪花辩称,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是在2013年6月5日成立的。在此之前,华润雪花是在北京开展业务,未在四川开展业务,因此华润雪花与张某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认为,公司在成立后未与张某等人签订相关运输合同与协议,也从未单方面作出过任何支付运输补贴的承诺,张某等人仅凭一句合同签订后被收回保管来证明建立了运输合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2017年3月16日后,成都华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等人运费,不能推导出2017年3月16日以前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要支付其运费补贴,更不能推导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无法提交相关联证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根据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查明认为《华润蓝剑成都办事处经销商会议通知》系复印件,且未加盖华润蓝剑办事处的印章,仅加盖何某印(据原告称,何某为华润雪花2006年时任大区经理),华润雪花及四川分公司均否认何某是公司员工,张某等人若认为何某是两公司的员工,就应当提交其证据。
根据四川华润蓝剑啤酒总公司信息,2007年,四川华润蓝剑啤酒被华润雪花全面收购,以证明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虽然于2013年6月5日成立,但该公司系上述公司演变而来,属于华润雪花的下属单位。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均不认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无此公司,而华润雪花及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在工商局能查到档案。
因此,法院认证:该组证据来源于网络文章或百度百科,并不属于免证事实,其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确认。
此外,《告知函》、快递回执、照片,仅能证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身。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张某等人所举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华润蓝剑成都办事处与华润雪花、华润雪花四川分公司存在关联,也不足以认定华润雪花及四川分公司负有结算的义务,判决驳回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等人是否会提交新的证据再次提起上诉,红星资本局将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