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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星威啤酒公司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

时间:2020-12-28 2:12:0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0]102号

单位: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30122688568306H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工业片区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发酵车间的生产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正在通过未做防渗处理的沟道和围墙裂隙渗流至厂界围墙外,并沿着围墙边流入不规则地洞,该地洞口径大约10厘米;2.你公司生产设备产生的废矿物油大约200公斤(三桶)露天堆放于厂区,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监测报告、环评批复等环评文件、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废水问题:废水问题是因为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无主观故意,事发时间雨水丰沛导致废水渗漏,公司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应当以“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处罚,目前公司已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2.危险废物问题:公司设置了危废暂存间,因对其进行整改所以将废矿物油暂时移出,废矿物油的识别标志是有的,但是不规范。目前已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请求对该行为免予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1.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到厂界围墙外地洞的行为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你公司提出废水系“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但鉴于你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2.你公司生产设备产生的废矿物油露天堆存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已经整改完毕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我局予以采纳并决定免予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六十三条第二款第3点: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以不正常使用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2、对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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