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黄山市迎客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被罚12万。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字〔2020〕1号
黄山市迎客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44890237K(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志良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1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30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19年10月中旬开工,已建成19738平方米综合车间主体厂房,部分正在封墙封顶,至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5份;
4.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听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月28日书面提出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年产10万吨啤酒迁建工程项目(一期)停止建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帐号:131009132902490972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