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2019年10月2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百威(上海)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23号)》,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23号
当事人:百威(上海)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26楼2606-08室(实际室号为2405、2406A、2406B)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
海关代码:3101940934
当事人委托上海亦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暂时进出货物项下30升不锈钢酒桶(旧)25696千克,申报价格FOB75920欧元,报关单号224820171000042890。经查,进口货物应于2019年3月28日前复运出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
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750202.9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