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集团在收购山东琥珀啤酒厂时,根据惯例,华润雪花同意7名管理人员在收购后的企业内持股10%,之后华润雪花再溢价回购这一股份。这些收购的价格是由集团的董事会开会议决议批准的,收购股份有严格的程序,最后对决议结果进行了公示。
本人刘博今律师在3月中旬接受上诉人委托,代为二审辩护,进行阅卷后,与当事人沟通,最终通过联合雪花集团等各方努力,抵抗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贿赂数额337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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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21:10:10
我也听说了他们所谓的领导欺人太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