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收购带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的啤酒瓶,在酒瓶标签部分贴上自己的标签“喜盈门啤酒”、“heimenbeer”对外出售,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获悉后,认为喜盈门公司侵害了“百威英博”的商标权,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喜盈门公司停止销售带有“百威”、“百威英博”浮雕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喜盈门公司辩称:收购啤酒瓶使用其容器功能,并且在酒瓶外面贴上自己的标签“喜盈门啤酒”,消费者是看标签买酒,不是看浮雕买酒,所以不会误导消费者;回收酒瓶符合国家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的国家政策,行为正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喜盈门公司所出售啤酒酒瓶上带有“百威”、“百威英博”浮雕,属于商标的使用;回收酒瓶虽然符合国家政策,但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只要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就是构成侵犯商标权,不以混淆为前提条件。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喜盈门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标权,赔偿损失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喜盈门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在现实生活中,购买他人酒瓶灌酒冒充他人酒属于假冒商品,这个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是对于用他人带有商标标记的空酒瓶灌自家的酒贴自家的牌,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的是什么权,可能有些人就不是那么清楚了,本案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2、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了区别商品和服务。但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商标。这种不得使用,并不需要以会造成混淆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假设消费者购买时明知道这酒瓶里的酒不是百威的,是喜盈门的,喜盈门公司仍然构成侵权。
【说明】
1、本案取材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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