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苏啤酒商贸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部分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新疆乌苏啤酒商贸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你单位报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你单位工作特点,同意你单位对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值班经理、仓库管理员-成品。
(二)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财务经理、仓库经理、项目经理、销售文员、高级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代表。
二、本批复中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一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起十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局。对本批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