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据《浙江法制报》10月12日消息:
(2020)浙03破30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新澳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新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3日前,向新澳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王叶苗、谢海秋18106765800/8899686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澳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新澳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